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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喜军:长春盗车杀婴案主犯一审获死刑 提出上诉


新闻事件

周喜军

男,1964年2月11日出生,出生地为吉林省公主岭市,户籍地为长春市经开区。

3月4日上午7时许,周喜军将停放在长春市为家超市门前的一辆银灰色RAV4丰田吉普车盗走。

途中,周喜军发现有一名婴儿在后排座上。行驶中,车上婴儿啼哭,周喜军遂停车用手掐住婴儿颈部致其昏迷。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,周喜军用红布条勒婴儿颈部,直至婴儿死亡。

8时20分左右,周喜军将婴儿埋于积雪中。

2013年3月5日晚21点,长春市民为小皓博祈福 图片来源:中新社 摄影:张瑶

长春婴儿被盗消息经媒体、微博等渠道披露后引起社会关注。3月5日,周喜军向警方自首。3月7日下午,周喜军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。

5月27日上午,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周喜军故意杀人、盗窃案,并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人周喜军死刑。

法院判决如下:以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以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098.5元。宣判后,周喜军提出上诉。

经鉴定,被盗车辆价值为134900元,已返还给被害人家属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喜军的犯罪事实,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,周喜军亦供认不讳。

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窃取汽车,价值巨大,车内婴儿啼哭,周喜军害怕被抓获,残忍将婴儿掐、勒颈部致死,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、盗窃罪,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。

在自知无处可逃的情况下投案,虽自首成立,但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,犯罪手段极其残忍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,不足以从轻处罚。

据了解,法院宣判后,周喜军提出上诉,这一消息在微博引众多网友谴责声,也有网友质疑赔偿金额过低。

@喜德瑞BDR:“死刑不能换回小浩博的生命,愿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,愿在天堂一切安好。”

@江南夜话:“周喜军被判死刑算是罪有应得,很多人至今难以理解他的心态,不知道他有么有作为一个父亲的慈爱?再严酷的判决也换不回小生命的重生,只能是让社会稍微得到一丝慰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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